更新時間: 2025-05-16, PM 12:13 (GMT+8) post History
錯誤的不是解釋,是故意選擇不說實話
今日我們親眼見證堂堂一位現任高雄副市長,可以如何一直利用自己的「專業偏見」,誤用法規,在法庭上狂帶風向,誤導人民。
林欽榮有備而來,檢察官問的,他知無不言、不知也滔滔不絕,反覆跳針。
但當其他被告律師詰問時,總是「我不知道」、要不就兩手一攤「你自己看啊」,態度極傲慢,還一再誤導法庭,說「行政機關不能就容積率做行政處分」,結果被內政部函文打臉 :「行政機關本就有認定容積率之權」。
今日交叉詰問一開始,林檢察官就拿出一份「林欽榮主動給調查官的 106.5.13 晨會紀錄」,兩人開始一搭一唱。
檢察官問:「這個(晨會記錄)結論是甚麼意思?我不太理解耶,基本容積要做行政處分是甚麼意思?我不太懂耶…」
林欽榮:「市長的意思就是京華城到底要392%、560%、或120,284 樓地板面積,就做成行政處分,參酌各方意見….研析之後做成行政處分並公告上網,列管三個月…」
檢:「我不懂耶…可以做行政處分嗎?」
林欽榮:「這就我剛剛說的嘛…105年的時候大法官有解釋嘛…,所以都發局(林洲民)顯然是抵死不從嘛」。
檢察官與林欽榮的問答反反覆覆建立法庭上所有人一個觀念:那就是市府就容積率逕行做出行政處分定容積,是違法的!
但隔了一個多小時換沈慶京的律師問,林欽榮改口了!
沈的律師:「可是當監察院糾正了台北市政府,認為郝龍斌違法認定容積,要求北市府檢討改進,台北市也去函詢內政部,京華城容積率要如何認定? 內政部不就回函明確表示 “認定容積率的權限在行政機關“,不也就是都發局嗎?那柯文哲在公開的場合直接就下令說要認定容積率,有錯嗎」?
林欽榮立刻改口:「我沒有說他有錯啊」
林欽榮明明知道,監察院糾正了郝龍斌市府時代的違法失職,也就是把京華城的容積率算錯,導致京華城實質損害,接任的市府必須導正錯誤,否則就是侵害了人民的財產權,當時台北市都發局長林洲民還去函再問內政部,內政部回覆你們不要再踢皮球了,”臺北市可以直接認定容積率”。
林欽榮明明知道整個事件的流程脈絡,還刻意透過資訊落差想混淆所有人,營造出柯文哲違法護航的印象。
有錯的,是當時被監察院糾正,被內政部要求趕快改進卻「抵死不從」的都發局長林洲民和林欽榮,
若柯文哲照雙林建議,才真的是以官壓民、違法亂紀,臺北市恐怕還要再吃上一條糾正、甚至彈劾案!
雙重標準如何形塑政治追殺?
林欽榮可以,彭振聲不行,陳其邁可以、柯文哲不行。
林欽榮剛剛當庭承認:他目前所服務的高雄市政府,為亞灣經貿園區開發計畫創設的容積,比京華城還高、突破法定5%的上限,足足給了20%,但沒有法源,想問問專業的林副市長,這是不是就是你早上大聲高喊的「多一平方米都是涉嫌圖利」!
林欽榮今天一直說,京華城自認權益受損,但因與北市的訴訟進行中,不可以接受陳情,變更容積,他覺得柯任內讓京華城送都委會研議「unbelievable」。結果前都發局長黃景茂 的律師揭發:林欽榮任內,京華城也在跟北市府打官司,要將392%容積爭取到560%,但訴訟中,林欽榮接受了京華城三次陳情、開兩次協調會,自己還做出「送都委會依共識決」之決議!林欽榮做了跟彭振聲一模一樣的事,差別在沒有人誣告他、陷害他!
林欽榮還「自創法令」,想當大法官,明明他在法庭上承認:臺北市現任都發局楊智盛總工程司、現在被列被告的前總工程司邵琇珮、在都市計畫比他還專業,而他們的證詞都說「細部計畫可以給容積獎勵」,甚至連檢察官 林俊言在訊問時都說:「我覺得細部計畫可以給容獎」,就只有林欽榮一人堅持:「我覺得不行」。
林欽榮一整天狂跳針說「容積獎勵一定要在主計劃下進行」,至少遭五位都市計劃專家打臉。事實上,我們找到前台北市長 郝龍斌任內的都發局長丁育群,在101年5月17日台北市議會專案報告中以白紙黑字載明:『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機制是採兩軌制,一般土地依照土管自治條例辦理,特殊性質循都市計畫,且「 細部計畫可創設容積」。
高雄市副市長 林欽榮,在法庭上一派胡言,你的專業在哪裡?
國家政策我作叫違法,你作就合法,那司法是誰的?
綠能(民進黨能),你不能;陳其邁可以,柯文哲不行。
高雄亞灣經貿開發計畫不管是營運總部,或企業總部給20%容獎,都不可以。
林欽榮一路堅持:細部計畫不可以給容積獎勵,然而由林欽榮主責的高雄市亞灣經貿園區開發計畫,卻正是按照高雄市細部計畫給予容積獎勵。但!高雄市細部計畫只能給營運總部 5%容積獎勵,高雄市卻給了4倍,達到20%!而且還不是法定的「營運總部」,而是「企業總部」。
林欽榮自己說的很大聲:容積是公共財,多一平方米就是「圖利財團」,他在法庭上高喊:「誰偷走臺北市民的乳酪」?!
我們要問林欽榮副市長:你給亞灣開發計畫多三倍的容獎法律依據是甚麼?
高雄市民的乳酪,到底被誰偷走了?是你?還是陳其邁市長?
以下為柯文哲律師鄭深元加上檢察官助攻 的精彩詰問
柯文哲委任鄭深元律師:你不斷的提到,獎勵容積必須要有法律依據,不能在細部計畫直接給,是嗎?
林:我的意思是細部計畫要給的話,必須要依照上位計劃(指整體都市計畫)及法律授權。
鄭:請你看一下[112年10月高雄市政府發布的細部計畫],請問這是你任內做的細部計畫變更嗎?
應該是你主持高雄市都委會的期間通過的。
林欽榮:是,跟此案有關嗎?
鄭:請你看一下細部計畫的【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】在第四點,有寫在計畫區內各類土地使用之建蔽率、容積率,依下表規定管制,其餘未規定者,依都市計畫法 高雄市施行細則辦理,這個意思是這個細部計劃的容積率的規定 “優於高雄都市施行細則 “?
林:這個完完整整依照都市計畫法明文規定,他如果是國家政策產業得「予以提高容積率至 20%」,依據就等於台北市的土地使用自治條例。
鄭:請你回答我的問題,我的問題是:這個細部計畫給的容積率,是不是優於高雄都市計劃相關細則?
林:沒錯啊,它完全合乎都市計劃高雄都市計劃相關細則。
鄭:在第286頁,有規定對於策略性產業或企業總部,可以獎勵 20%的容積率,請問這個細部計畫的法律授權依據是甚麼?
林:高雄市都市計劃法施行細則
鄭:請問施行細則是哪一條可以給到 20%?
林:…法條調出來,我可以指認。
鄭:請看到第24之3條的第2項第6款規定:取得經濟部營運總部核發的營運總部認定函,可以給予法定容積 5%,你所謂的是授權依據是這一條嗎?
林:這是代表要經濟部總部認定才可以給 20%
鄭:這裡講的是可以授權5%,而且是「營運總部」才有,你所謂的企業總部、策略性產業可以得到 20%的獎勵容積的授權依據在哪裡?
林:一樣是累積加總。
鄭:那麻煩你幫我們確認一下怎麼加總的?
審判長:辯護人的問題是請你一項一項加起來,跟他說 20%是怎麼加總的?
林:針對亞灣 2.0計劃…,在那個基礎之下,這是依照國家政策計劃產業需求、再加上高雄市也有這個產業發展的需求,才有這樣的容積獎勵,最後加總是 20%。
鄭:營運總部只給5%,亞灣開發計畫是企業總部,你們卻給 20%,細則裡也沒看到任何這個授權 。
林:你往下看,總容積的加總是不超過 20%為限
鄭:請你確認一下,全部加總不能超過 20%,但每一個項目,關於營運總部最高就是 5%
林:我一時沒有辦法完整回答你,但它完全是依照「高雄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」裡面的授權。
鄭:所以細部計劃是直接可以給予容積獎勵嗎?只要經過合法的程序、要進都委會許可之後就可以給容積獎勵?
林:是要符合都市計劃細則。
鄭:那請問這件有符合嗎?
林:我回去再詳查,一定有,這是國家重大計劃。
檢(趕快救駕):請問(都市計畫的)通盤檢討的法律位階是不是可以給予容積獎勵?
林:可以…但是要經過兩階段的都委會確認
檢:亞灣計畫有沒有經過通盤檢討?
林:他「正在進行」通盤檢討。
檢:亞灣計畫正在進行通盤檢討,那有沒有訂出這些高雄市給予的容獎規定?
林:「他一定會把他改放在裡面」。
亞灣開發計畫正在進行通盤檢討,高雄市已給容積突破上限4倍!
